9507011引起我反覆推敲因果的札記/游于涵
姵儒的札記(第二組9507011的學習札記 )在感想部分提到「造成一個人的犯罪,除了他本身的性格,情境與動機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但在這兩個因素中,我們同樣也不能將犯罪的原因歸諸於犯罪者本身。引人犯罪的情境是由環境所造成,而犯罪的動機通常又與犯罪者的性格與他所處的環境有關。」概括來說導致犯罪者犯罪的三個面向:先天遺傳的性格、後天環境造就的性格、情境引發動機。在姵儒的心得文中拋出了一個疑問:「難道一個人無法決定他是不是想要成為罪犯,而只能任憑他的基因與他所處的環境來決定嗎?」而其後便針對「環境」因素來批判這個社會對犯罪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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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人無法恣意決定自己要做的事,以俗語來說即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但以我的想法來說,人已深陷「環境決定論」的迷思中。事實上,我認為每個人有自己一套行為與思考的模式。大部分的人經社會互動後把某一類行為與思考定義為犯罪,然而「定義這些行為為犯罪」也是那些「大部分的人」的行為與思考模式之ㄧ,這類似於近幾年大家常說的「民主暴力」概念的轉換;而犯罪的定義又隨著時代、地域不同而相異,也說明了「社會事實是被建構出來的」。
造成一個人的反社會性格,部分來自於基因,部分來自於後天環境,而這個性格的彰顯與否在於是否與情境同時出現。姵儒試由「一切造成他犯罪的性格都是由於先天的基因遺傳與後天的社會環境這兩項他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所造成,因為這兩項因素所以犯罪,這樣的話,我們懲罰犯罪者是否對他們有失公平?」探究這是會對於犯罪者的矛盾定義,若是基因的影響,則這樣的罪行只能歸因人類交配時的隨機的搭配;環境的影響,就得歸因於所有人類共同營造的環境,因此有罪犯不能怪誰,甚至因人類自身的矛盾,我們就該把罪犯看的跟人種一樣自然,並絕對的防止「種族歧視」!?
我們忽略了一點:「個人意志」。我要探討的正是姵儒於文中拋出而未探討的疑問:人是否可以決定自己成為罪犯。個人意志就如同基因般與生俱來,只是它並不被科學證實,就如同我們提的靈魂。我們在讓自己做出某些行為,事實上它所展現的是當下(或那段時間)的一個信念,這個信念有人詮釋為過往環境所影響、有人說是基因導致生理上的彰顯。而我在這裡想試著推論(直接以犯罪為例)──當一個人做出反社會行為,僅是當下腦中多個信念其中被挑選出的一個,所謂多個信念含有基因的可能、環境的造就、情境的因素,我是推想,造成反社會行為的每一個環節都有一個信念在作祟,每一步驟都是獨立的,但所有步驟串聯,所形朔而成的即是犯罪事實。如果說,我們在當下某個信念突然間的轉換,我們挑選了另一個信念,則結果全然不同。
論點是多元的,換個「信念」,我的「因果推敲」說不定也是相差十萬八千里吧!
第七組 9507013 游于涵的選拔
姵儒的札記(第二組9507011的學習札記 )在感想部分提到「造成一個人的犯罪,除了他本身的性格,情境與動機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但在這兩個因素中,我們同樣也不能將犯罪的原因歸諸於犯罪者本身。引人犯罪的情境是由環境所造成,而犯罪的動機通常又與犯罪者的性格與他所處的環境有關。」概括來說導致犯罪者犯罪的三個面向:先天遺傳的性格、後天環境造就的性格、情境引發動機。在姵儒的心得文中拋出了一個疑問:「難道一個人無法決定他是不是想要成為罪犯,而只能任憑他的基因與他所處的環境來決定嗎?」而其後便針對「環境」因素來批判這個社會對犯罪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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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人無法恣意決定自己要做的事,以俗語來說即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但以我的想法來說,人已深陷「環境決定論」的迷思中。事實上,我認為每個人有自己一套行為與思考的模式。大部分的人經社會互動後把某一類行為與思考定義為犯罪,然而「定義這些行為為犯罪」也是那些「大部分的人」的行為與思考模式之ㄧ,這類似於近幾年大家常說的「民主暴力」概念的轉換;而犯罪的定義又隨著時代、地域不同而相異,也說明了「社會事實是被建構出來的」。
造成一個人的反社會性格,部分來自於基因,部分來自於後天環境,而這個性格的彰顯與否在於是否與情境同時出現。姵儒試由「一切造成他犯罪的性格都是由於先天的基因遺傳與後天的社會環境這兩項他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所造成,因為這兩項因素所以犯罪,這樣的話,我們懲罰犯罪者是否對他們有失公平?」探究這是會對於犯罪者的矛盾定義,若是基因的影響,則這樣的罪行只能歸因人類交配時的隨機的搭配;環境的影響,就得歸因於所有人類共同營造的環境,因此有罪犯不能怪誰,甚至因人類自身的矛盾,我們就該把罪犯看的跟人種一樣自然,並絕對的防止「種族歧視」!?
我們忽略了一點:「個人意志」。我要探討的正是姵儒於文中拋出而未探討的疑問:人是否可以決定自己成為罪犯。個人意志就如同基因般與生俱來,只是它並不被科學證實,就如同我們提的靈魂。我們在讓自己做出某些行為,事實上它所展現的是當下(或那段時間)的一個信念,這個信念有人詮釋為過往環境所影響、有人說是基因導致生理上的彰顯。而我在這裡想試著推論(直接以犯罪為例)──當一個人做出反社會行為,僅是當下腦中多個信念其中被挑選出的一個,所謂多個信念含有基因的可能、環境的造就、情境的因素,我是推想,造成反社會行為的每一個環節都有一個信念在作祟,每一步驟都是獨立的,但所有步驟串聯,所形朔而成的即是犯罪事實。如果說,我們在當下某個信念突然間的轉換,我們挑選了另一個信念,則結果全然不同。
論點是多元的,換個「信念」,我的「因果推敲」說不定也是相差十萬八千里吧!
第七組 9507013 游于涵的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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